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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南京市医养结合建筑防火设计指引》全文
- 作者:消防安全评估设备
- 发布时间:2026-09-24 15:49:47
- 来源:http://www.zhihuixf.cn/
- 点击:46

关于印发《南京市医养结合建筑防火设计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医养结合行业发展,提升医养结合建筑的本质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医养结合建筑特点,我委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医养结合建筑防火设计指引》,加强、细化相关消防设计技术要求,现予以发布实施,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本指引开展医养结合建筑防火加强设计。
附件:南京市医养结合建筑防火设计指引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9月9日
南京市医养结合建筑防火设计指引
1 总则
1.1 为提升医养结合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强化医养结合建筑消防设计技术要求,编制本指引。
1.2 本指引可适用于南京市新建、扩建、改建医养结合建筑的防火设计。
1.3 鼓励按照本指引开展医养结合建筑防火加强设计;当确有困难不能执行指引全部条款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选用指引部分条款进行医养结合建筑的防火加强设计。
1.4 医养结合建筑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2 术语
2.1 医养结合建筑
指集医疗诊疗、康复保健、生活照料、文娱活动等功能于一体,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照料服务的建筑,如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和养老服务的养老院、福利院、护理院以及开设在医疗场所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等。
2.2 自理老人
指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价,老年人能力最终等级为能力完好的老人,其有一定的自主行为能力,疏散时可以自主逃生。
2.3 介助老人
指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价,老年人能力最终等级为轻度失能的老人,其日常行为需要拐杖、轮椅等设施辅助,大部分需要护理人员的协助才能安全逃生。
2.4 介护老人
指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价,老年人能力最终等级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的老人,其日常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协助,需要依靠轮椅、推床或其他移动设备辅助疏散。
2.5 老年人用房
指医养结合建筑中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医疗与管理服务用房等。
2.6 生活用房
指为满足老年人居住、就餐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为其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而设置的用房,主要包括集中使用的餐厅、老年人休息室、家属探视室、老年人居室、护理值班室等空间,可分为生活单元、照料单元及照护单元。
2.7 文娱和健身用房
指为满足老年人文娱、健身活动需求而设置的用房。
2.8 医疗用房
指提供医疗诊断、治疗、康复等医疗服务的专用房间,用于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用房包括诊室、护士站、诊疗室、处置室、换药室、观察室、治疗室、康复评定室、运动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理疗室(针灸、推拿、中频、艾灸等)、康复器械存放室、检验化验室、采血室、B超室、心电图室、放射DR室、消毒供应室、药房(药品存放室)、抢救室、急诊室、临终关怀病房、认知评估室、认知康复训练室、医护值班室、污物处置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库房等。
2.9 管理服务用房
指专供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开展运营管理、后勤保障、行政办公及员工配套等非老年人直接使用的功能房间总称。
2.10 生活单元
指成套布置,由一定数量非护理型床位组成的供自理老人开展相对自主、独立的生活功能组团。
2.11 照料单元
指由一定数量护理型床位组成的有护理人员对此区域内介助老人提供照料服务的生活功能组团。
2.12 照护单元
指由一定数量可开展医疗服务的护理型床位及其配套的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等组成的为介护老人服务的生活功能组团。
2.13 辅助疏散电梯
指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附近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说明,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电梯。
3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3.1 建筑主入口前的场地应设缓冲区,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市政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条件允许时,可在场地内或结合周边场地设置集散区,为疏散至室外的老人提供安全的庇护场所,等待救援转运。
3.2 医养结合建筑宜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医养结合建筑,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服务对象包含介护老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或将照护单元设置在一层且所在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服务对象不含介护老人时,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宜独立设置。
医养结合建筑中,医疗功能与养老功能上下组合时,养老功能宜设置在医疗功能的下部;当医疗功能非专为养老功能服务时,养老功能应独立疏散。
3.3 医用氧舱、医用空气压缩机、真空汇、汇流排或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等医疗设备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
3.4 生活单元、照料单元所在楼层的地面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照护单元所在楼层的地面高度不应大于32m。
3.5 临终关怀老人居住的房间宜设置在一层。
3.6 医养结合建筑单个生活单元、照料单元、照护单元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设置。
3.7 医疗工艺设计(包括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应根据医养结合建筑所配置的医疗服务等级与防火设计同步进行。为医养结合建筑整体老年人服务的医疗及管理服务用房应按照独立防火单元布置;照护单元所在防火单元可参照病房功能布局,根据老年人救护需要设置一定医疗用房。
3.8 生活单元、照料单元、照护单元宜根据老年人能力最终等级划分。
4 安全疏散和避难
4.1 疏散楼梯应在梯段两侧均设置无障碍扶手。新建医养结合建筑的疏散楼梯应保证同一楼梯踏步高度、宽度一致;既有建筑改造医养结合建筑应保证同一梯段踏步高度、宽度一致。
4.2 照料单元内的疏散路径宜采用直线形或弧线形,不宜采用折线形,不应采用分支形。

4.3 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3.1、4.3.2的规定。既有建筑改造的医养结合建筑当疏散楼梯净宽因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原因无法改造时,应不低于国家及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相关要求。

4.4 任一单元内宜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可在生活单元、照料单元及照护单元之间设置,各单元间应采用疏散走道相连通。
4.5 医养结合建筑照料单元、照护单元宜设置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电梯可设置在照料单元、照护单元之间,共享使用。辅助疏散电梯的性能及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电梯的要求。
4.6 照料单元、照护单元居室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短捷,疏散距离应满足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且不应采用注1、注3中增加距离的方式。
4.7 避难间的净面积应根据区域内的老人数量、行动能力、疏散转运条件等预留充足。
注:净面积指扣除房间内建筑构件、装饰构件及家具后的面积。
4.8 避难间可以利用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平时使用时无家具摆放的空间设置。
4.9 避难间可开启外窗宜结合救援窗口设置。
4.10 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配备与可容纳避难人员相同数量的防毒面具,宜配备应急电源、简易监护等医疗设备。
4.11 文娱与健身用房的人员密度可按照其使用功能,分别参照《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T41等相关规范确定。
4.12 医养结合建筑中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护、娱乐等功能用房的疏散距离应符合国家及江苏省消防技术标准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5 建筑防火构造及内部装修
5.1 医养结合建筑功能区域与其他建筑功能区域水平组合建造或利用既有建筑其中一个区域改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功能区域完全分隔;当与医疗建筑水平组合建造且确需连通时,防火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应设置常闭式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A1.50)。
5.2 中医理疗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隔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应设乙级防火门、窗。
5.3 高压氧治疗用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或机械通风条件,控制室内氧气富集。
5.4 药房(药品存放室)应按防火单元设置,药房内不应设置值班室、办公室等。
5.5 中医理疗用房、高压氧治疗用房、制剂室(包括代煎中药室)、厨房所采用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为A级。
5.6 医用气体汇流排间不应与医用空气压缩机、真空汇或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7 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外,医用气体供应源均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
5.8 医养结合建筑中生活单元、照料单元、照护单元应各自形成独立的防火单元。

5.9 医养结合建筑中的照护单元应靠外墙设置,各居室应设置火灾时可联动开启的自然通风窗,可开启窗面积不宜小于居室地面净面积的1%。
5.10 生活单元、照料单元、照护单元中的老年人居室应采用从地面到梁、楼板的实体墙进行分隔;照护单元的居室宜设置为防火单元,相邻居室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0m。
5.11 医养结合建筑中的生活单元每单元容纳的床位数不应大于60床;照料单元每单元容纳的床位数不宜大于40床;照护单元每单元容纳的床位数不宜大于30床。
5.12 医养结合建筑中生活单元、照料单元、照护单元中居室的顶棚及墙面装修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生活单元、照料单元中居室的地面、隔断及窗帘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材料;照护单元中居室的地面、隔断及窗帘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
5.13 厨房不应与生活单元、照料单元、照护单元内老年人的居室水平贴邻。
5.14 医养结合建筑中生活单元、照料单元、照护单元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除了房间开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确需设置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A1.00)。
6 消防救援设施
6.1 医养结合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医养结合建筑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医养结合建筑区域所对应场地范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6.2 医养结合功能与其他功能合建的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应面向医养结合功能区域。
6.3 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载重量不宜小于1500kg,容纳人数不宜低于15人,且宜采用医用电梯的井道尺寸。每个楼层宜设置不少于两台辅助疏散电梯,且布置在不同方向。
6.4 医养结合建筑内应设置可以存放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的房间。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医养结合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2 医养结合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消火栓布置、供水压力及消防软管卷盘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相关要求。
7.3 医养结合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厨房烹饪操作间设置商用型排油烟罩时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无人值守的弱电机房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7.4 医养结合建筑室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灭火器。居住用房、公共活动场所、避难间等重点区域,增设2具1A(MF/ABC1)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8 消防电气
8.1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的规定。
8.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其备用消防电源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
8.3 变配电所应接近负荷中心,且不应与医疗用房、信息机房、生活用房中的老年人居室等贴邻。
8.4 消防用电线路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电线电缆,其耐火性能应满足火灾发生时连续供电时间要求。非消防用电线路应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d1级的电线电缆。
8.5 医养结合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医养结合建筑内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处疏散照明的最低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mm×;疏散走道及其他场所疏散照明的最低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mm×。
8.6 医养结合建筑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设置及相关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要求。
8.7 手术室、抢救室、重症监护病房、临终关怀病房、避难间等房间,火灾发生时不应切断其内部照明及维持呼吸机、监护仪等医用设备供电,供电持续时间不应低于30min。
8.8 老年人居室及公共走道,均应设置声光警报器或消防应急广播。
8.9 医养结合建筑内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类型和安装位置,宜选择能同时探测阻性剩余电流、故障电弧的综合监控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该系统应能检测配电线路的阻性剩余电流、线缆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立即发出报警信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8.10 医养结合建筑内应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
9 防烟排烟
9.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需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疏散走道及照护单元内的老年人居室应采用自动排烟窗,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及《自然排烟窗技术规程》T/CECS 884中相关规定。
9.2 医养结合建筑内采用机械排烟的疏散走道宜设置独立系统,并宜设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或自然进风方式。
9.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且不应小于2.0m²;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封闭避难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不应小于25Pa~30Pa。
9.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间,应进行竖向防烟设计,采用常开防火风口,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每层避难间机械加压送风均匀的要求。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间余压值不小于25Pa计算,且不应小于30m³/m².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区域内所有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
9.5 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候梯空间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走道与电梯厅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隔墙等挡烟措施;当候梯空间无法自然排烟时,应在候梯空间毗邻的区域设置防烟分区,并设置排烟设施。
9.6 房间内电池组在充电或存放过程中会产生氢气的中、大型UPS室应设置通风及事故通风系统,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并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相关要求;与其他电气设备合并布置、设置容量较小的内置阀控密封式蓄电池的小型UPS室应按《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 5035相关要求设置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的连续排风系统,且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排风系统的室内吸风口应满足排除氢气的要求。
智淼消防检测设备厂家:一二级消防检测工具箱、消防安全评估软件、消防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电气检测仪器、防雷检测装置、消防监督检查箱、火灾现场勘查工具箱、人防工程检测仪器,消防测试烟枪、多功能试水装置、消防检测设备仪器配置报价,消防检测设备网站:http://www.zhihuixf.cn/;消防检测仪器厂家服务热线:4006-59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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